科技查新工作制度
一. 科技查新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科技部《科技查新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和《科技查新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二.本查新站是由科技部确认的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煤炭信息研究院在辽宁地区设立的代理查新机构,业务上受煤炭信息研究院查新咨询一级站的直接管理,并接受其监督、审查、培训与指导。 三.查新专业范围与服务项目:本查新站受理查新专业范围与煤炭信息研究院查新咨询站相同,主要侧重于煤炭及其相关专业。本查新站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下列查新业务: 1. 课题立项或专利申请需要查新的; 2. 科研成果鉴定、评估、验收或申报奖励需要查新的; 3. 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 4.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查新的; 5. 其他需要查新的 四.需要查新的单位或个人(统称查新委托人),应填写《科技查新合同》和《科技查新委托书》,明确填写项目名称、内容、查新目的、查新要求等项目。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项目所必需的科学技术资料,技术性能指标数据,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学科的背景资料,以及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例如,立项查新须提交立项项目申请书或设计书;成果鉴定查新须提交研究结果论文和鉴定需用的全部资料;已作鉴定的,还需附上鉴定意见;请奖项目查新须提交成果论文及全部鉴定材料等。《科技查新合同》和《科技查新委托书》填好后,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作为查新受理机构,查新人员要确认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是否可以受理,确认是否能满足委托人的查新要求,确定完成查新的时间,如果可以接受委托,要有受理人签字和受理机构盖章。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拒绝查新委托: 1.查新委托人不能准确列示查新项目的各个查新 点;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六.双方在《科技查新合同》和《科技查新委托书》上签名盖章,并由委托人预交查新费用后委托生效。查新委托生效后,若查新委托人提出取消查新,则需支付已发生的检索费用。若此时查新报告已完成,则需支付全部费用。 七.每项查新课题为一个一级主题,允许有3个以下二级主题。委托查新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课题开始检索后,如要更改,则按重新委托办理。 八.查新人员对查新委托人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对查新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与委托人磋商,交换意见;查新委托人也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以确保查新结论的客观、准确。 九.查新项目受理后,无特殊原因,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完成项目的查新报告。在按时完成查新课题后,查新人员应主动与委托人联系,以便及时递交查新报告。 十.查新审核人员对审核中出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查新人员和查新委托人做出说明或补充查证。根据检索结果作出的查新结论,要征求委托人意见,如委托人对查新报告的内 容及结论持有异议,可将意见及有关旁证材料提供查新机构要求复查。 十一.查新报告是查新机构用书面形式就查新事务及其结论向查新委托人所做的正式陈述。查新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准确、清晰地反映查新课题的真实情况,不得误导。《查新报告》一式三份,委托单位、查新机构和代理机构各保存一份,委托单位可根据需要复制副本。 十三.查新机构应妥善保存查新报告电子版、原始记录、《委托书》和《查新报告》,并进行分类归档,以便查阅。 |